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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成果 | 生活中的民法典热点问题系列解读①

2022-12-13 13:10来源:网络本地 0人已围观

摘要前言:本课题通过“案例导入+法典规定+条文解读+总结启示”的形式,对《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继承的相关...

前言:本课题通过“案例导入+法典规定+条文解读+总结启示”的形式,对《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继承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话题讨论,选取的案例来自于最近生活或是法院判决,深度解读民法典条文。共分为三个主题:扶养与收养,夫妻财产与家务补偿,遗嘱与居住权。

第一篇 扶养与收养

本次和大家讨论的话题是:父母离异姐姐是否必须扶养年幼的弟弟?姐姐如果无力扶养,可以送养弟弟吗?父母可以将亲生子女任意送养他人吗?非法收养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我们先来看一个发生在浙江杭州的真实案例。

这是2021年4月7日《杭州日报》报道的一个案例,杭州东新派出所接到报警:桥上有一名女子跳河!疑似已经在水里晕厥过去。民警赶到现场后,只见河面上漂着一个女子,半截身体在水中...... 民警赶忙把女子拉回了岸边!

姑娘姓刘,云南人,今年才二十岁。据悉,刘小姐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了,老家现在还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都是十几岁的年纪。因为要拉扯弟弟妹妹长大,小刘很早就跟着老乡出来打工,现在在杭州的商场里卖服装。生活的重担全部压在这个小姑娘一个人的肩膀上。二十岁的她一边打工,一边要养3个弟妹,承担了太多,难以承受。就不想活了......最终选择了跳河。这样的故事着实令人唏嘘。

刚好这段时间,电影《我的姐姐》正在热映,影片中父母车祸身亡,留下成年的姐姐和年幼的弟弟,从此年轻的姐姐不得不过上了“长姐如母”的坚辛生活......由此引发的“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须抚养年幼的弟弟”,也成了网络热门话题。

本案例中刘小姐的遭遇,有网友感叹:真是现实版的《我的姐姐》。

那么,父母离异后姐姐是否必须扶养年幼的弟弟呢?姐姐如果无力扶养,可以送养弟弟吗?

我们再来看一个发生在浙江湖州的真实案例。

这是2021年4月28日《光明日报》《法治日报》等媒体报道的一个案例。谢某有一个两周岁半的亲生儿子佳佳,家住常熟市的黄某,经人介绍得知了谢某想要“卖孩子”,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商讨交易孩子的相关细节。在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黄某以15.8万元的价格买下佳佳,双方还当场签署了买卖协议。“送养方和孩子不再来往……”白纸黑字将孩子当成商品进行买卖,黄某分两次将款项以现金的形式付给了谢某。

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黄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那么,父母可以将亲生子女任意送养他人吗?非法收养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典规定】

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1、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祖孙之间的抚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收养法律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收养关系)

【条文解读】

1、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26条将原《婚姻法》第21条、第23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整合成了抚养、教育、保护三个方面的法定义务。这里的父母,当然也包括离异的父母。关于父母的抚养义务,这里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5条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有三个适用前提条件:兄、姐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弟弟、妹妹属于未成年。如何理解“父母无力抚养”,参照民政部2020年修改的《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一般是指父母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被判处徒刑人身自由受限制等情形。

另外,关于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范围,可以参考《民法典》继承编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相关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祖孙之间的抚养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1074条第一款也规定了祖孙之间的抚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祖孙之间的抚养义务,在履行义务上并没有先后之分。

4、收养法律关系

关于被收养人的条件,《民法典》第1093条将原《收养法》规定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修改为未成年人,删除了不满14周岁的限制条件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4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那么,如何理解“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根据民政部2020年修改的《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一般是指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等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必须登记成立。《民法典》第1107条规定了民间所谓的“抱养”行为,在法律关系上这其实不是收养关系,不改变原父母子女关系,而是亲属、朋友的抚养关系。

【总结启示】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杭州案例中,虽然刘小姐的父母已经离异,对于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父母离异后仍旧有抚养的义务。

杭州案例中,刘小姐是否有义务照顾扶养年幼的弟弟妹妹呢?如果刘小姐父母离异后仍有抚养能力的,刘小姐在法律上并无扶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只有在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并且刘小姐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才需承担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另外,从《民法典》关于送养人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杭州案例中的姐姐如果无力扶养,因为姐姐不属于孤儿的监护人,那就不具备送养的资格条件。

《民法典》同时规定了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祖孙之间的抚养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多了一层法律上的保护义务,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多方位保护。

湖州案例中,小孩的生父谢某并不具备“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送养条件,黄某也不具备收养人的条件,在民事法律领域并不具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相反,谢某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黄某则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按照《刑法》第241条“收买即入刑”的规定,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民法典》对送养人的范围、收养人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需要登记才成立。亲生父母不得随意送养子女,更不能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否则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

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成果

课题编号:22KPW03YB

课题名称:生活中的民法典热点问题系列解读

负责人:余友飞

推荐单位: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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