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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丨高管醉驾300米未被起诉,与民营企业标签无关

2022-12-13 20:30来源:网络本地 0人已围观

摘要酒后短距离挪车,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检察院起诉,后因认定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

酒后短距离挪车,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检察院起诉,后因认定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近日发生在桂林的这起案件,在社交媒体上再度将“醉驾挪车的罪与罚”送上了舆论热点。

据媒体报道,案发于10月18日晚,桂林某企业法定代表人莫某喝酒后,独自驾车自停车场行驶至酒店门口行车道等代驾司机,在等待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5毫克/100毫升。11月17日,当地警方以莫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表示,莫某醉驾持续时间短,行驶距离约300米路程,醉驾动机是为接应代驾,且行驶至地面道路时主动停止驾驶并等在路边,主客观两个方面都能反映其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经综合分析,认定莫某犯罪情节轻微。相关报道称,“最终考虑到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检察院依法对莫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些人对于莫某的行为是否为危险驾驶罪存在疑惑,首先要明确,“醉驾入刑”早已是常识,它最早载入在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2013年12月,“两高一部”印发司法解释,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由于长期陋习难改,“醉驾入刑”头几年,危险驾驶罪案例激增,司法实践中一些特殊个案还曾引发争议。“醉驾”的认定无非三点:一是喝酒了,还喝了不少;二是喝酒了,还开车了;三是不但喝酒了,还开车了,并且还上路了。对于“醉酒”的认定,有具体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因此争议极少。而对于“道路”的认定,引来不少笔墨官司。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车库或小区内部道路算不算“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道路”系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库通道,毫无疑问属于“允许车辆通行的地方”,认定为“道路”并无争议。依前述新闻事实从法理上解读,桂林莫某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宗个案之所以引发争议,还在于报道中提到的“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一些网友的跟帖和评论也表达了这样的疑惑:同样的酒后挪车,同样的情节轻微,同样的认罪认罚,只是名下没有一两个公司或工厂,是否就不能“被不起诉”?除了不起诉之外,庭前取保、判后缓刑也一样可以“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何不采取这些不易引发舆论质疑的刑事法律政策?

事实上,检察院对莫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非是对莫某的“免责”。相对不起诉,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已构成犯罪,是相对不起诉的首要前提。其次,才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故决定“相对”不起诉,而不是采取法定不起诉。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对莫某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非出于对其个人身份的考虑或者对某一群体的特殊保护,而是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而定。该起案件给围观网友上了一课的同时,或也给部分司法机关提了个醒:对外公布案件信息时,更应注重向社会公众说清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让舆论关注点跑偏。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王刚桥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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