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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爆料 头条:比疫情更可怕的是人为制造的冤情

2022-12-15 16:43来源:网络本地 0人已围观

摘要江苏盐城中院某劲梅是如何以非法的涂黑借条、合同照片证据认定诈骗犯罪的,将被诈骗了89.9万元的受害人...

江苏盐城中院某劲梅是如何以非法的涂黑借条、合同照片证据认定诈骗犯罪的,将被诈骗了89.9万元的受害人诬陷成诈骗犯,承受四年牢狱之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盐城中院成为空话,有冤就该大声地喊出来!

(王某梅照片来源于网络)

爆料人叙述许某是江苏盐城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某是江苏翰泽汽贸公司的法人,由于应某需要帮购车客户做信用贷款,许某需要银行业绩,业务交往并无不当。应某在2017年前是健身房教练,生活混得并不好,无房、无车、老婆也离开了他(离婚),在一次无意中认识了许某,看许某经济条件好,又有稳定工作,人前人后地称许某为哥哥,为了达到诈骗目的,看到许某银行工作业务经常跟汽贸公司频繁合作,于是就跟翰弘汽贸公司老板李某讨经,知道一些内幕后,于2017年9月13日注册了江苏翰泽汽贸公司,应某持股90%,李某持股10%(空投)

(证据插图1翰泽公司持股信息)

没有许某股份,公司名称还是翰弘李某起草的,叫翰泽汽贸公司;为了骗取许某的信任,说与许某合伙经营,你是银行工作人员,不方便抛头露面,应某跑业务,有了业务许某也就有银行业绩,自然愿意,翰泽公司并没有开设对公账户,而是以应某名下尾号为4299的工行储蓄卡用于公司资金往来转账已经违法

(公安通知应强提供4299卡流水证据2) 对外宣称许某是公司老板,对许某的家人也慌称两人合伙开公司,实际上应某一手操控公司资金,暗地里从4299卡转到自己其他六张银行卡191万余元,用4299卡办理了POS机、捆绑了微信、支付宝刷走了232万余元,不断造成资金紧张假象,以借钱的名义骗取了许某父亲52万元(被非法占有)、套取许某信用卡30万元未还(被非法占有证据已经全部提交给合议庭),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左右购买了盐城恒大名都小区、盐城怡和园幸福里小区两套房产及凯迪拉克轿车,挥霍一空,再多的钱也吃不消这样挥霍,应某看骗不到许某的钱了,就与购车客户郭某凤合谋捏造20万元借条

(20万借条插图3)

于2019年9月2日到派出所慌称报案,应某与其姐姐应某娟合谋(口说)捏造2.2万元债务到盐渎派出所联合起来敲诈许某,当天晚上盐渎派出所软禁许某近5个小时,恐吓、胁迫许某拿钱,不拿钱就关押,并强迫许某签订调解书,敲诈了许某45000元,还要承担郭某凤5万元债务,许某的父母知道后,向派出所索要调解书和借条

(调解书插图4、5)

要了84天无果,被逼无奈打12389投诉派出所后,才要到调解书,派出所所长曹某承认调解错误,指派副所长江乾州协调把45000元退给许某,由于其中的7000元被应某贿赂给了民警,无法退还,而得罪了公安,于2020年1月16日12时5分1秒、2秒,短短的1秒钟时间内立三个刑案

(受案登记表插图6、7)

没有郭某的报案记录,就凭公安收集郭某四张借条、合同照片枉法立案,诈骗20万元的证据也没有,应某娟在派出所敲诈许某7000元后

(应某娟的收条插图8)

自认剩余15000元由应强偿还,与许某无关,但公安罔顾事实将敲诈人应某娟、郭某捏造成被害人枉法立案,民警电话通知许某到派出所谈话后,滥用职权无凭无据将许某刑事拘留,肆无忌惮地从源头制造冤假错案。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不但没有依法审查公安指控许某诈骗的证据材料,还故意隐匿许某无罪证据近300页,在制作电子卷宗时故意涂黑、缩小应某与郭某签订的借条、合同照片

(郭某提供的四张没有真实性的照片插图9、10、11)等重要证据

隐匿银行流水、微信聊天、翰泽公司营业执照等重要证据,已经违反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还枉法于2020年6月5日公诉到盐都法院。盐都法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承办法官徐某于2020年9月14日开庭审理后,认为许某无罪,应某的保护伞哪里承认错误,于是无缘无故地更换审判长为卢建娅,于2020年11月16日再次重新开庭审理,假案就是假案,卢建娅仍然无法作出许某有罪判决,久拖不决,为了推卸责任,于2021年2月5日提前向终审法院请示判决建议。

盐城中院王某梅收到案卷后,审理近一个月,于2021年3月2日,作出许某有罪判决建议,盐都法院得到上级法院的建议后,随即于当月10日作出(20202)苏0903刑初168号判决。许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盐城中院,立案庭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12368立案通知显示承办人为陈某法官,案卷移送表也显示为陈某法官

(案件移送表插图12)

王某梅知道后,又以副庭长的身份抢夺该案件的承办权,造成一、二审均为王某梅主审,辩护人知道后,多次申请王某梅回避,于2021年4月1日打电话给王某梅申请她回避,王某梅无视最高法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拒绝回避,哪里还要公平正义。辩护人在上诉期间,分别39次申请王某梅调取23组新证据、39次申请通知被害人郭某、应某娟及10位证人出庭质证,分别13次申请王某梅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王某梅故意隐匿证据,拒不作出回应,严重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知法犯法。由于案件虚假,王某梅故意久拖不决,经过辩护人多次申请开庭,王某梅于2021年9月15日开庭,为了掩盖事实,说好是公开开庭,但庭审公开网上看不到公开开庭的录像,明显违法,在庭审中辩护人再次申请王某梅回避,仍然拒不回避,强行开庭,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用案发前客观银行流水客观证据证明许某无罪,王某梅在审判席上毫无反映,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开庭根本就不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完全是为了走过场。盐城中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苏09刑终178号裁定书,整个裁定书颠倒黑白,捏造事实,认定许某、应某诈骗郭某凤、应某娟105331.92元,就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梅为了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捏造事实,裁定书最后一页

(裁定书插图13)

以个人意志枉法按比例确定许某、应某退赔郭某凤79399.34元、退赔应某娟25932.58元均无证据支撑,该数据,盐都公安、检察、一审均没有提出,二审检察员庭审中更没有提出,完全是王某梅捏造的,不但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将无罪之人许某判重罪,将重罪之人应某判轻罪,还以法律的名义帮助应某抢夺许某89.9万元财产,法律在王某梅眼中就是废纸,公民的自由、人权乃至生命在王某梅眼中毫无意义,将无罪之人许某送进了大牢,对许某及其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许某及其父母不服,向盐城中院申诉,该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2)苏09刑申2号,承办法官于浩庭长于2022年1月26日传申诉人到该院第十法庭开庭(询问),申诉人向合议庭陈述了许某申诉案件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254条法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申诉人在申诉期间向盐城中院李某蓉院长分别邮寄了147封申请书

(邮政快递单插图14)

恳请李院长依法启动纠错程序,对许某、应某诈骗案启动重审、分别139次申请李院长督促王劲梅对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部分作出书面判后答疑、分别127次申请李院长接待申诉人,也多次向李某蓉院长发短信求助,但至今无人回复,作为盐城中院的一把手院长,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自由抛之脑后,明知冤案,继续包庇犯罪,拒不纠错,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5条规定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申诉案件从立案审查至今已近11个月了,盐城中院明知错案,为了充当犯罪分子应某等人的保护伞拒不纠错,造成申诉人到处控告、维权无门,盐城中院甚至动用警力关押申诉人,多次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绞尽脑汁花重金围追堵截申诉人到国家信访局维权,被逼无奈向广大媒体记者及各大网站发出求助,寻求正义。

比疫情更可怕的是人为制造的冤情,恳请正义人士为爆料人转发、评论,引起社会关注和重视,朗朗乾坤,法制社会,盐城不是法外之地,决不能再让王某梅这样的个别昏官祸害百姓,斩断继续违法的根源,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和谐,彰显法律权威,坚决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督促盐城中院依法启动再审,纠正冤假错案,还许某清白、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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