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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退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公开处罚

2023-01-07 14:00来源:网络本地 0人已围观

摘要1月5日聚龙退公开信息显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淑梅、张志华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

1月5日聚龙退公开信息显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淑梅、张志华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玉泉米业、生态农业、集佳科技累计贷款金额286100万元,聚龙股份3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安全)、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自助)、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融创)先后向银行资产池注入定期存单等资产,以资产池内的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8月至12月底,聚龙股份前述子公司为生态农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34%。2017年,聚龙股份前述子公司为集佳科技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950万元。2018年上半年,聚龙股份前述子公司为玉泉米业等3家关联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86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75%。2018年下半年,聚龙股份前述子公司为集佳科技等2家关联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51500万元。2018年全年,聚龙股份前述子公司为前述关联人提供担保金额合计801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38%。2019年上半年,聚龙股份前述子公司为集佳科技等2家关联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85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72%。2019年下半年,聚龙股份前述子公司为集佳科技提供担保,担保金额69300万元。2019年全年,聚龙股份前述子公司为前述关联人提供担保金额合计1078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98%。2020年上半年,聚龙股份前述子公司为集佳科技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52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54%。2020年下半年,聚龙股份前述子公司为集佳科技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5000万元。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2018年修订)第9.11条第二款第六项、《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1.14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聚龙股份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聚龙股份应当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其未披露该情况。2.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29966万元,其中柳永诠以领取调试币的名义占用资金22011万元,生态农业通过供应商转账占用资金79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柳永诠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4300万元。2019年上半年,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1295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8%。其中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795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7%。2019年下半年,柳永诠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310万元。2019年全年,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1626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6%。2020年上半年,柳永诠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150万元。2020年下半年,柳永诠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发生6251万元。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参照《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2018年修订)第10.2.3条第一款、第10.2.4条、《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2.7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聚龙股份应当在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处罚决定如下:

我局决定: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二、对柳永诠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200万元;三、对柳长庆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四、对孙淑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五、对张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聚龙退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聚龙退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2.3亿元,同比下降12.74%;归母净利润-1215.89万元,同比下降196.94%;扣非净利润-5193.3万元,同比下降203.99%;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6669.76万元,同比下降29.69%;单季度归母净利润-1360.52万元,同比下降52.53%;单季度扣非净利润-1983.25万元,同比下降118.08%;负债率10.78%,投资收益6050.6万元,财务费用-46.74万元,毛利率39.99%。

聚龙退(300202)主营业务:第一、金融机具、电子产品销售业务:涵盖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后台及现金处理中心、金库系统等现钞类终端处理设备,以及智能收银终端等金融电子产品;第二、金融信息化系统开发及服务运营业务:涵盖基于商业银行网点、金库业务模式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以及第三方现钞处理、金库管理一体化服务运营、供应链金融系统开发及服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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