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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案中的大bug

2023-04-20 11:41来源:网络本地 0人已围观

摘要今天看到一个很搞笑的事情,说宝鸡市有个女人实名举报宝鸡养生协会主任曹某某,向自己父亲原宝鸡市保障房公司董事长顿某某,...

今天看到一个很搞笑的事情,说宝鸡市有个女人实名举报宝鸡养生协会主任曹某某,向自己父亲原宝鸡市保障房公司董事长顿某某,行贿1900万元。

第一眼看到这个新闻,只觉得这个女人大义灭亲,实在令人敬佩。

但很显然,从七叔的字里行间可以明显看出,我对这个女人根本没有任何敬意,甚至还把她的行为列为“搞笑”。

为什么呢?

因为在4月3号的时候,她爹受贿1900万的事情,已经被法院判了,然后她4月5号再去举报。

这连立功赎罪都算不上。

她之所以这么干,就是要让行贿者收到法律的制裁,追缴其违法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简单地说,同归于尽。

跟大义灭亲没半毛钱关系。

就是大家不用把人性想象得太光辉,尽可能往阴暗自私的方面想,基本上不会大错。

因为将心比心,换做我也这么做,我甚至可以想象得出当时他们私下是怎么交易的:

“曹总,我爸被双规了,就是因为你送的那个1900万,现在钱都得吐出来,人还要进去。您看我们一家老小的,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啊?”

“小顿,你爸的事情我也很难过,但是疫情过后我们企业的日子也的确难过,我想过了,我每个月会给你一部分生活费,然后可以安排一两个亲戚来公司里上班,你看怎么样?”

“曹总,当时我爸搞保障房的时候,你可没少赚,这1900万至少换了一个小目标了吧?现在我家落难了,你这样操作就不仗义了。”

“唉,这真是我们的极限了,那你想怎么样?”

“我爸因为你的钱进去,你也赚了不少,这样吧,这1900万你帮忙出了,以后等我爸出来了依然可以提携你。”

(冷笑)“你这个也太狮子大开口了,这1900万的交易早就结束了,我们早就两清了,现在我愿意每个月给你家一点生活费,已经是仁至义尽了,你不要不知好歹。”

“行,那我们等着瞧。”

私下的交易不欢而散,然后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这事虽然好笑,但折射出的问题却一点都不好笑——既然受贿的人已经伏法了,说明检方已经把他的犯罪过程都调查清楚了,那么资金的来源当然也很清晰,既然如此为何行贿的一方还需要知情人举报才继续调查呢?

理论上受贿和行贿应该同罪才对,但现在对行贿的却眼开眼闭。

在我的印象中,我国对受贿的人打击力度相对较大,比如新闻上经常说某官员巨额资金来路不明等等,但是很少有行贿者的报道。

没有行贿者哪来受贿者?

相对而言,美国在这方面就做得更好。

以富力地产老板张力为例,给美国加州公共事业部的一个官员行贿了一瓶酒+一次豪华中国游。

这在中国算个屁,但美国人把这个官员揪出来以后,直接以行贿的罪名逮捕张力,张力花了整整1.285亿人民币的保释金才获得了被监视居住的资格。

只能说中国和美国对行贿的标准,理解差异巨大。

在中国,更多的看行贿量级,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受贿几千万上亿的,但是对行贿人和行贿方式比较忽略;

美国那边不一样,如果是对个人行贿,行贿人和受贿人同罪,量级反而是其次的。

也就是说,只要你有这个行为,那你就得坐牢,而且坐牢刑期不会短。

就好像中国的抢劫案,只要你抢了,哪怕你只抢了5块钱,也得坐牢。

所以有时候我也会思考,为什么在中国的法律体制中,对行贿者却如此宽容?

我觉得和唯GDP论有关。

但凡可以提高GDP的一切因素,都“好商量”。

前段时间海南出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无论正的反的怎么理解这条规定,至少说明我国的法律有很大的弹性,可以“灵活执法”。

同时也暗示了,现在的经济环境需要我们的民营企业家摇旗呐喊。

再比如《劳动法》,说真心话,全国除了那些央企,国企,外企还比较遵纪守法之外,那些小微企业几乎都在犯法。

但是监管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说,甚至没有劳动监管部门主动查实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只是被动地等待受害者进行劳动仲裁。

本质上这跟行贿案是异曲同工的,如果真的要像美国那样一查到底,恐怕还真没有几个经得起查的。

于是现在就演化到,打击行贿犯罪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立起来了。

例如文章开头这个案子,曹某某的个人标签是优秀企业家,热衷公益的大善人,以及行贿1900万的罪犯。

你让当地检方怎么处理?公事公办吗?

要不是小顿鱼死网破,同归于尽,我敢保证曹某某肯定可以逍遥法外。

这就是我国反腐案中最大的bug,反腐反了那么多年了,依然有无数官员和企业家趋之若鹜,这就不是个例,而是一个体制问题。

解决方法很简单,香港新加坡在这方面都有着很好的经验,但是我们会借鉴吗?

这时候恐怕又要谈到国情的特殊性了吧。

难!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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