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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检查、辱骂市监执法人员,如何处理?

2023-07-28 14:24来源:网络本地 0人已围观

摘要案例:近日,因某企业涉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某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对...

案例:

近日,因某企业涉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某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撒泼耍横,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房并肆意辱骂,对于这一行为,从法律层面,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应对?试就这一问题开展探讨。

一、可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法行为查实后,拒不配合检查可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三、在自由裁量具体罚款数额时,可以从重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五)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处罚决定作出时,可同时决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五条规定: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处罚决定作出后,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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