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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内出轨怀孕第三方会怎样(女方婚内出轨并生子)

2022-04-09 14:42作者:情感助手情感 0人已围观

摘要女方婚内出轨并生子,谁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故事里事说是就是是也不是,故事源于生活,生活远比故事精...

女方婚内出轨并生子,谁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故事里事说是就是是也不是,故事源于生活,生活远比故事精彩很多。

近日,看到了某法院的二审判决,很遗憾,维持原判,没有支持要求女方婚内的出轨对象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故事是这样的。

这是两个自由恋爱人儿,认识不久并结婚,婚后不久并生子,生子不久,偶然的机会,,女方偷偷地去做了鉴定,原来是前男友的,男方将信将疑,直到后来的后来才真的知道孩子不是男方的。

因为婚后,女方并没有与前男友断绝,暧昧关系仍在。

孩子养着养着不是男方的。

可想而知,男方的崩溃,天王老子,咱也得出口气。

男方是克制的,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

男方万念俱灰,不得不面对现实。

匆匆之间,与女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了却了这个事,但双方并没有在协议中载明关于孩子不是他们的条款,至于是不是男方还是想留一丝念想,毕竟男方没有去做亲子鉴定。

协议中有一条:女方支付“补偿金50000元”。

额外,女方写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

日子如流水,匆匆太匆匆。

女方支付补偿金后,在“借条”的约定期满后,女方拒绝支付。

经查询,女方不仅与婚内出轨对象迅速再结婚,且把孩子的姓氏名字都改了,没有经过男方同意。

男方心中的怒火再次被激发。

沟通无果后,男方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张自己的权利。

有时候,真的有理,真的没据。

“借条”虽在,但并非实际借款,仅仅写着借条。这条路走了,走不通。

请求返还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以“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的补偿金50000万元,已足够抵充原告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男方另行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被上诉人女方已对男方的精神损失作出了赔偿,且数额合理,男方就同一事实再主张女方婚内出轨对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就此案结。至于男方是否还会提起其他诉讼,尚不得而知,但问题解决了吗?似乎没有吧。

故事够出奇吧,抱在怀里的孩子,全家都沉浸在喜得贵子的幸福中,突然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天不崩地也裂呀。

回过头来看看这个案件,还有几分拔凉的。

我们常听说,男人出轨如何被要求赔偿的事,但这个案件呢?是不是有一种刮目相看的感觉。但我告诉你,世界无奇不有呀。这仅仅是某一个案件而已。故事多着哩。

那么,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得到什么启发呢?

一是,《离婚协议》不能随便签字,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你说存在欺诈胁迫,这个证明起来非常有难度,几乎不可能。

二是,看清条款的意思表示再签字,别稀里糊涂,不是你认识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每一个字眼都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

三是,借条借条,那就得有借条+付款才是一份真借条,否则那就是不可能的。若是想实现目的,那就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比说写额外的补偿款。

四是,法律规定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数额方面,真的不容乐观,笔者认为当下的不超过5万的规定,不足以惩戒过错方。

五是,向配偶这个过错方外的那个人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可以是可以,但举证起来相对困难,但笔者建议,在离婚之诉之外的损害赔偿之诉中,将其列为被告是正确的选择。

故事暂告一段落,是否会有其他可能性,我们在努力追索,但现实中,关于这种出轨类过错的惩罚性带来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确实有待商榷。

人,这个复杂的“动物”,可怕的不仅是兽性,更可怕的是人性!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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