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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2条第一款(刑诉法第160条第2款)
2026-03-29 10:03本地本地 人已围观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刑诉法162条第一款,以及刑诉法第160条第2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 刑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刑诉法162条第一款,以及刑诉法第160条第2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刑法162条的内容是什么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是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
2、刑法162条规定了虚假破产罪,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应当认为情节严重。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4、虚假破产罪,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应当认为情节严重。
5、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刑诉法162条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内容如下:侦查终结的要求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的案件中,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2、法律主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检察院有漏罪未起诉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法院应当按照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审理判决。
3、法律分析: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法院认定不一致,这是可以的。
4、根据情况,可以不撤回起诉书,进行制作补充起诉书,提交给法院;也可以先撤回原起诉书,在补充侦査后,重新制作起诉书;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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