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本地 >

热点案件评析:从判断标准视角剖析劳荣枝案共同犯罪问题的是与非

2022-12-18 13:06来源:网络本地 0人已围观

摘要劳荣枝案是近几年最轰动的重大法治事件之一,也是坊间争议甚多的热点案件之一,我们之前写了几篇文章...

《刑辩三千问与答(之一)》:从判断标准视角剖析劳荣枝案共同犯罪问题的是与非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劳荣枝案是近几年最轰动的重大法治事件之一,也是坊间争议甚多的热点案件之一,我们之前写了几篇文章,反对意见甚多,赞同意见也不少。但基本可以预测,反对者以非专业人员居多,赞同者以法律界同仁居多。为了更好地阐释法理,我们将以《刑辩三千问与答》《毒辩三千问与答》视角进行持续撰文,目的是普法及业务拓展。当然,我们建议非专业人士尽量多读书,多看法条、案例之后再看我们所撰写的实务文章,原因是我们撰写文章力图通俗用语,一般情形下不引用法条,只有遇到比较特殊、复杂的情形才引用法条或学者权威论述。对此,我们首先从认定共同犯罪之判断标准视角剖析劳荣枝案共同犯罪问题涉及的各种观点及核心理由。具体论述如下:

一、谁在错误解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认定的标准何在?基于行为要件判断,或者是基于起因因素判断,或者是基于结果因素判断,还是基于法益因素判断,判断事实问题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标准不明确,最后结果必然是多种多样,不具有权威性和基本的统一性。当然,法律问题本来就比较复杂,出现诸多观点也是常态。若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标准产生分歧及谬误,那么整个争议就没完没了,谁无法得出一个清晰的解读及权威的分析。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共同犯罪认定及对应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复杂,律师界之间也产生很多分歧,为此我们力图对此问题进行尽可能专业的解读。我们也期待其他理性反对者能长文回复。

二、劳荣枝案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几个视角及核心理由

此争议问题的基本前提是劳荣枝案之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均认定此案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坊间不少律师也坚持此案属于共同犯罪范畴,黄坚明等一部分律师则对此案提出反对意见。据此,我们试图从多个视角剖析此问题的逻辑及核心理由。是与非,对与错问题交由广大网友自行判断。

其一,结果说,以七名被害人均死亡的客观事实反推劳荣枝涉案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范畴。核心理由是涉案被害人均死亡了,且此案作案者除了法子英和劳荣枝两人之外,本案没有其他作案者参与其中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认定法子英、劳荣枝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这也是此案必死论的核心观点之一。

其二,色诱说,起因说,以七名或其中多名被害人,如熊老板及殷老板等被害人系被劳荣枝引诱到现场,且导致被害人被法子英杀害的客观事实,据此可认定其两人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的核心理由包括:没有劳荣枝的引诱,法子英拿空气开刀吗?法子英个子小,没有劳荣枝的协助,根本无法独立控制熊老板等被害人。据此,劳荣枝的帮助说是认定其涉案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核心理由之一。这也是劳荣枝该死的最常见的网友观点。

其三,放任说,对被害人的生死置之不理说,不管生死说。此观点的核心是劳荣枝前期实施的色诱行为、抢劫行为或者是非法拘禁行为已导致熊老板、殷老板等多名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情形,且最终导致七名被害人被法子英杀害,进而可认定劳荣枝涉案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核心理由是劳荣枝没有有效阻止法子英杀人,劳荣枝没有释放已被控制的多名被害人,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与法子英的涉案行为形成事实上的捆绑,进而无法独立评价劳荣枝的涉案行为,否则就是对被害人不公。

其四,共同犯罪所得说,共谋牟利说。因此案涉及四宗犯罪事实及七名被害人,且法子英、劳荣枝两人均多次抢劫、多次杀人,且最终均获得高额违法所得。据此,不少网友坚持其两人系以牟利为作案动机、目的,进而实施了涉案的共同抢劫行为、共同杀人行为和共同绑架行为,据此可直接认定或推定其涉案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至于劳是否直接动手,不是认定其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的关键事实和核心理由所在。

其五,共同作案模式说。此案的核心观点是从行为整体上判断,其两人事前共谋,事中共同作案,且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导致七名被害人死亡,事后更共享高额犯罪所得,以过上奢靡的同居生活。据此,本案应认定劳荣枝、法子英涉案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

其五,涉案行为说。此案观点核心是法子英或劳荣枝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取决于其两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应取决于其两人是否共同实施了共同杀人、共同抢劫及共同绑架的犯罪行为,行为要件不符合,作案时空要件不符,而径直认定其两人涉案行为构成三个罪名的做法不妥。更多细节及理由暂不论述。

其六,犯罪构成要件说。能否认定法子英涉案行为属于单个自然人作案,能否认定劳荣枝涉案行为与劳荣枝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能否认定法子英及劳荣枝的全部涉案行为均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应根据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而非单凭在案的推理、口供及上述的某个单个标准予以认定,否则对劳荣枝不公平。但所谓的犯罪构成要件说也很复杂,很多人是理解不了,进而导致越简单的观点,老百姓也认可。

上述观点不是我的个人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教材本身也论述到上述观点。所谓的犯罪构成要件说,对很多人而言就等于啥也没说。显然,就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普通百姓而言,让其理解非常复杂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言,则无疑是强人所难,这也是此案一二审辩护律师被诸多网友痛骂的原因所在,根源是普通百姓很难理解专业律师的观点及特定立场。

其七,法益说,以侵犯法益及侵害的严重程序认定劳荣枝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若劳荣枝的涉案行为严重侵犯了七名被害人的生命权、财产权等权益,则可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但如何判断其涉案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及与对应犯罪后果的因果关系,背后又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从论证难易角度分析,思维越简单,越容易得出劳荣枝该死的结论,起码此案就是这种情况。

据此,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为何针对劳荣枝案的共同犯罪问题,坊间也流传出很多截然相反的观点,进而导致此案产生诸多纷争。对此,学者是比较有发言权的,毕竟他们常年累月从事理论研究,但此案目前为之,我们尚未看到陈兴良、张明楷及周光权等诸多泰斗级学者对此案发声。对此,何种观点更合理,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立场作出分析及进一步的论证。本人观点在视频作品中、直播当中也反复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三、裁决文书认定劳荣枝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的形式要件和规范论述

规范的裁决文书应予以充分说理,且形式上应规范、完善,不应存在形式上的硬伤。对此,我们暂且抛开劳荣枝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范畴的问题,单从论证的规范性视角分析,涉案裁决文书应从下述四个视角论证劳荣枝涉案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起码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具体如下:

其一,生效裁决文书应分“罪名”分别论述劳荣枝涉案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共同犯罪,而非综合论述劳荣枝与法子英涉案行为均构成共同犯罪。无疑,在案证据不够充分是客观事实,若分三个罪名论述劳荣枝与法子英的涉案行为构成三个共同犯罪,则在案证据显得无比单薄,为此基于权宜之计,此案裁决文书最终选择概括地论证法子英、劳荣枝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这是此案硬伤之一,起码个人观点如此。但从民意视角分析,诸多网友坚持在案证据足以论证其两人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且此案绝无错案或改判的空间。

其二,在案裁决文书应明确认定劳荣枝与法子英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判断标准及行为要件。在标准不明的前提下,在劳荣枝涉案核心行为不明的前提下,直接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三个罪名的共同犯罪,似乎证据不够充分。以分享违法所得的事后行为作为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共同杀人、共同抢劫及绑架罪的核心根据之一,这在证明力方面是有问题的,在论证推理上也是不妥的,起码也无法概括全案七名命案的实际情况。

其三,认定劳荣枝或法子英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应否以劳荣枝、法子英各自独立实施的涉案行为也构成涉案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绑架罪为前提条件,这也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

对此,生效裁决文书观点是劳荣枝和法子英涉案行为属于一个行为整体,无需对其两人各自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独立评价和论证。此逻辑似乎是成立的,特别是在作案人仅仅是两个人的前提下,在涉及三个或多人作案的共同犯罪前提下,脱离各个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独立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脱离某个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直接侵害特定法益的前提条件,直接以共同犯罪行为整体论进行断案,最后结果则无比荒谬,多人聚众斗殴案件如此,犯罪集团案件如此,看看上述类型案件的裁决文书即可得出此结论。或许,我们应理解,此案具有特殊性,是以某种相对特殊方式对此案进行裁决,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法律不是存在真空当中,背后少了各种力量的博弈。当然,此案生效裁决文书应否对劳荣枝涉案行为进行独立评价和分析的问题,无疑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

其四,就现有证据而言,认定劳荣枝涉案行为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是准确的,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绑架罪则是有争议的,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则明显不妥,起码坊间存在这样的反对声音。但遗憾的是,在案生效裁决并未对上述三个罪名的入罪证据标准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及辩方的辩护意见作出实质性的评析和反驳。

综上所述,劳荣枝与法子英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范畴,有些网友觉得此事是板上钉钉,无需赘述,有些法律界同仁也坚持劳荣枝涉案行为就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但也有不少反对者提出反对意见。此案尚未盖棺定论,但从法学研究、辩护实务视角分析,此案仍有很多有待厘清的法律问题。单纯的案件裁决结果并非我们追求、探索的唯一答案,通过具体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方是我们恒久追求。反之,经不起反驳、质疑,经不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裁决文书绝不是伟大的裁决文书。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