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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太175万卖房,儿子:她精神有问题,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了

2022-02-19 14:05来源:网络本地 0人已围观

摘要买房这事成了许多人的首要目标,而农村向城市发展,必然会刺激房地产行业,另外,年轻人到大城市寻找...

买房这事成了许多人的首要目标,而农村向城市发展,必然会刺激房地产行业,另外,年轻人到大城市寻找更好的出路,也有想法落地生根,或者是为自己的后代着想,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房子也就成了刚需。

但房价节节攀升,让人不得不勒紧裤腰带攒钱,甚至还只付得起首付的钱,从而背上房贷。然而买房的道路还不是那么一帆风顺,一不小心,到手的房子竟还被原房主的儿子要回去了,对此,邱先生欲哭无泪,又心有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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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具体又是如何?我们往下面看。

2016年,邱先生有想法在北京房山长阳镇购买一套房子,由于是首套房,邱先生了解了相关的贷款知识,也找了中介,是在中介的促成下,与时年77岁的杨老太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杨老太的外甥谭某还全程参与了此事。

而杨老太留给众人的印象也并没有什么异常,从表面上无法看出她的精神不正常,能够清晰流畅的讲述房子的所有权、户型、价款等。这是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邱先生以175万元的价格买下也是符合市场价。

由于是首套房,邱先生使用了公积金贷款了120万元,双方的交易都比较顺畅,邱先生也拿到了房产证。对于邱先生来说,之后就是每月付房贷的事情,但不成想,在2018年,也就是买房的2年后,邱先生竟然被杨老太的儿子余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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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表明杨老太因为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早在2015年就被朝阳法院认定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在本案中,杨老太的老伴已经离世,但有一个儿子,即余某,也就是余某才是杨老太的监护人,外甥谭某并不是监护人,杨老太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卖掉,需要经余某追认。

虽然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杨老太和谭某都没有透露过杨老太精神状况的事情,邱先生也无法知晓杨老太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邱先生清楚陪在杨老太身边的是她的外甥,并非与她最近血缘关系的儿子,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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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辛辛苦苦买下的房子没了,邱先生自然是难以接受,而双方再次对簿公堂,便是处理该场从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的房屋交易对双方造成损失的事情,余某要求邱先生腾房,并赔偿房屋使用费13万余元。

邱先生则要求余某退还175万的房款,以及补偿房屋增值的差价,装修费等等,一共120多万元。那么法院又会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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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起事件中,余某之所以是在房屋被卖的两年后起诉了邱先生,是因为杨老太之前都是与外甥和外甥媳妇一块生活,谭某离世后,杨老太也就被送回到了余某的身边,继而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面对房款,以及赔偿等问题,余某也傻眼了,他表示自己和母亲都没有收到全部的房款,因此应当由谭某的妻子支付房款,然而谭某的妻子对此却是一概不知。双方掰扯来掰扯去,都不想自己遭受损失。

然而杨老太作为原户主,在该起事件中却是要负责的,因为与谭某完成房屋交易的是杨老太,按照正常的流程来说,所付房款也是给了杨老太。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考虑到邱先生已经尽到了一般购房人的注意义务,如果看到老人的精神正常,他也不可能去询问一句:“您是不是精神病?”因此邱先生对案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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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杨老太代替邱先生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腾房当日,王老太需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费10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余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转自:晋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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