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的影片虽不合约定但仍可采取补救措施,解除权的行使难被支持央视“一姐”朱迅的消失,是整个主持界的悲哀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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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原创】文/汐溟 受托制作的影片不合约定,存在瑕疵,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该种情形下,尽管受托方违约,但委...
【原创】文/汐溟
受托制作的影片不合约定,存在瑕疵,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该种情形下,尽管受托方违约,但委托方行使解除权通常难被支持。

2021年5月8日,甲与乙签订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乙应该按照甲提供的剧本拍摄制作影片,影片应能通过国家电影局的审查,符合国家电影局的相关标准及要求,时长为90分钟。

2022年3月3日,乙制作完成影片并向甲交付成片。甲发现乙交付成片只有88分钟,较约定时长少2分钟。影片内容中包含了甲在先影片(前传)的素材,人物对白不完整。
此后,甲与乙提出修改要求,乙认为前述修改要求会降低影片的艺术质量,并提出修改意见。甲认为乙的前述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

甲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的效力?
本文认为,乙的履约行为虽有瑕疵,但合同仍可履行,乙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
通常情形下,根本违约是指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守约方失去合同目的,期待利益的丧失已成既定事实,无修正或弥补的可能。本案中,乙负创作型行为之债,若给付不合本旨,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甲的合同利益仍可期待。

首先,乙交付的成片时长较约定少2分钟,乙可以根据拍摄素材重新剪辑制作,将欠缺的时长补足。而且,约定时长为90分钟,乙交付的成片时长为88分钟,欠缺的时间较约定时间比重很低,即便无法补正,也可发行使用,并无实际影响。
其次,影片中使用了甲在先影片的素材,因为甲委托乙创作的影片是系列电影,在合同无禁止约定的情形下,乙的行为并无不当。如甲验收影片时对此有异议,乙可删减该部分素材,补充其他素材替换。

最后,甲提出修改意见,乙并未明确表达拒绝修改的义务,作为影片的创作者,其向甲表达不同意见,双方只是在创作方向上存在分歧。乙并未作出拒绝履行修改义务的表示,甲也未对己方的修改要求继续坚持。该种情形下,甲应明确修改要求,向乙发出不同意其意见的通知。如收到前述要求后,乙仍拒绝修改,合同无法履行,乙构成根本违约。在双方仅因创作分歧导致合同暂时中止履行的情形下,合同仍具备恢复履行的可能,存在的分歧仍可解决。

相关案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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